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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
(一) 88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97480號令公布「檔案法」。
(二) 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320號令公布 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。
(三) 94年12月2日本部綜紀字第0940004952號令修頒「國軍文書處理手冊」。
(四) 94年12月2日本部綜紀字第0940004953號令修頒「國軍檔案管理手冊」。
(五) 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41號令修正公布「行政程序法」。
(六) 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修正公布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。
(七) 95年1月16日檔案管理局檔企字第0950010526號函修正「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」。
二、目的:
國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落實執行「檔案法」、「行政程序法」、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暨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等有關規定,爰就相關作業程序訂定本規定,以提供本部永久(史政)檔案閱覽、抄錄或複製等作業,發揮國軍檔案開放與應用功能。
三、申請對象:
(一)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本國設籍之國民。
(二) 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、營業所之本國法人、團體。
(三) 外國人, 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。
(四) 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民。
四、收錄建檔範圍:
本室負責國軍各單位移轉之具史料供證、建軍、作戰研究、史蹟與法律信証等永久保存之檔案接收、整理、典藏及應用事宜。目前典藏有國軍19類檔案計4萬9千364卷,現均已完成資訊化建檔作業,並就非機敏性檔案4萬9千197卷目錄與目次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,提供國軍及各界人士辦理申請查詢閱覽服務。
五、「國防部永久檔案作業室」簡介:
本作業室前身為史政編譯局軍事檔案組,於88年9月1日奉令以任務編組型態編成;91年3月1日國防二法施行組織調整後,奉令改隸部長辦公室文書檔案資訊處,更名為「永久檔案作業室」;93年1月1日改隸部長辦公室文書檔案處。本作業室負責保管國軍永久檔案並藉整理、保存、應用史料與檔案,以弘揚國軍光榮史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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